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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颱風假沒薪水?!雙口律師被批亂說」之法律分析

2015-09-30

新聞:「颱風假沒薪水?!雙口律師被批亂說」之法律分析

今天(2015.9.29)蘋果電子報即時新聞有一篇報導,提到在網路世界赫赫有名的
呂秋遠律師,同時也提到另一位「哲夫」律師。新聞網址在這裡,我不多引述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29/701073/

呂秋遠律師大致是說:「颱風假的性質,類似事假。老闆有權扣一天薪水。如果
到班,也沒有加發一天薪水。」

哲夫律師則指呂律師說錯了,哲夫律師認為:「颱風假,就不能扣薪呀;來上班,
要算兩倍薪喔!」

有記者跑去問台北市府勞動局,結果勞動局給兩位律師打臉說都各錯一半:「沒出
勤沒付出勞力,雖然不能算曠職但不給薪水其實並不違法。」
https://goo.gl/e8QfSp

我覺得可能受限於報導篇幅,兩位律師及勞動局都沒有講的很完整,容易引起誤解
。特把我的看法簡述如下。

一、颱風天如果是勞工原來排定的正常出勤日,則出勤勞工不得要求加倍或加成發
給工資

颱風天如果係一般平常上班日(就好像今天九月二十九日週二是我們律師事務所的
正常出勤日,與上次蘇迪勒颱風來襲宣佈放假的八月八日是星期六,大部份事務所
因為實施全面週休二日,星期六不上班者略有不同)。則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勞工
當然要出勤,工資照原勞動契約約定數額發給即可(此時並不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之一條加班定義,故無勞基法第二十四條工資加成發給規定之適用於地;也
非屬於勞基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三種休假日,故亦無需加倍發給工資),但政府鼓
勵雇主「宜」加給工資。

二、勞工當日應出勤卻因颱風未出勤者不得記為曠職亦不得因此扣發全勤,但雇主
亦毋庸發給工資

勞工原應出勤(像九月二十九日今天一樣)但因颱風天致未能出勤者,乃屬不可歸
責於勞工致給付勞務不能,雇主不得記為曠工(參見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規定,成立曠工要件需為『無正當理由』)、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以其他假別處理
,且事後不得強迫勞工補班(參見民法第二二五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勞工
致給付不能者,勞工免給付義務)、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如前述,因不得記為曠
工)。但勞工因颱風無法出勤者,亦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亦得不發給當日工資(
參照民法第二六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然政府本於照扶勞
工之本旨,建議雇主「宜」不扣發當天工資。

三、勞工在颱風天當日本無庸出勤但應雇主要求出勤時,工資應加倍發給。這裏要
細分成兩種狀況處理。

(一)、勞工當天無庸出勤的原因是休勞基法第三十六條的例假、三十七條的國定
假日(含實施全面週休二日經調移後的週六)或第三十八條的特別休假者。

上述三種假日勞工均無出勤義務(但工資照給),此時因颱風關係應雇主要求出勤
,雇主應依勞基法第四十條規定辦理,即工資應加倍發給,且應事後補休、並應於
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此時,這一日之出勤參照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80)台勞動二字第13162號解釋,勞工於該假日出勤,其工作時數不計
入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每月延長工時上限內。)

(二)、勞工在颱風天當日無庸出勤非因國定假日或例假日,而只是一般非出勤日
(勞動部將之稱為『休息日』)

這時「休息日」的出勤,屬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之一條本文所稱每兩週工作總
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以外的出勤,即一般通稱的加班。雇主因颱風原因要求勞工在
該休息日到勤,依據是勞基法三十二條第三項,應於勞工到勤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
工會,無工會組織者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事後還要給勞工補休。工資發給規定則
是依據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工資。這一天的
出勤時數依法必須計入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每月延長工時上限內。

以上稍微簡述一下我個人理解的相關規定,避免因新聞報導篇幅有限而造成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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