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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5日放假的依據

2016-04-05

今(2016)年四月五日放假的依據

今(2016)年清明節連假共四天從四月二日(星期六)起放到四月五日(星期二)。有不少人以為四月五日是清明節所以放假,其實不然,四月五日應該是補假。簡單解說如下:

一、公務員。
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今年(2016)的清明節是四月四日(請參:http://goo.gl/SBxDRO)剛好與兒童節是同一天,所以依上開規定兒童節必須提前一天放假,換言之,今年的兒童節要在四月三日(星期日)放假。此時依上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四月三日的兒童節假日必須補假,且因補假的原因是逢星期日的例假,故需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即四月五日(星期二)補假。

二、勞工。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本文規定「二、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同前述,兒童節放假日為四月三日,與政府機關行相同行事曆的事業單位,該日屬「例假」(非休息日),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補休:一、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故兒童節的放假日四月三日遇例假應予「補休」,補休日期不同於公務員並未強行規定需在「次一個上班日」,依勞動部103年10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239號令最末一段規定「補休之方式及排定,由勞雇雙方協商之。」事業單位與政府機關行相同行事曆者,應該就可認為勞雇雙方均已默示同意以四月五日為補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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