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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4淺論律師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保疑義

2021-02-14

2021.2.14淺論律師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保疑義

壹、前言
一、全國第一個律師職業工會「臺北市律師職業工會」(下稱:北律職工)業已成立並於2021年2月4日獲核發登記證書,(註一)可喜可賀。

二、依北律職工臉書公開徵求會員網頁記載,其入會資格第一項為:「於臺北市內執行律師業務之律師(不含僱有律師達五人以上之雇主),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在該網頁有律師的兩則留言,其一:「依入會資格第一項,有雇用四位以下受僱律師的律師,可以加入律師“職業工會”?那雇用4位律師及5位非律師員工的律師,也可以加入職業工會?」,其二:「應該是:任何受僱律師及自營作業律師(未僱用員工者),皆可以加入職業“工”會。但只有受僱於僱用四人以之下之雇主、且該雇主沒有為其投保勞保之律師,以及自營作業之律師,可以加入職業“工”會並投保勞工保險。 」(註二

三、就以上會員資格之限定涉及兩項問題,第一、工會法上職業工會會員資格問題;第二、律師以律師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加保勞保問題。本文僅聚焦「加保勞保」問題提出討論。

貳、本文
一、首先討論律師事務所加保勞保的法律依據。
(一)、在勞保加保問題上設定律師事務所僱用員工(受僱律師或非律師之助理皆同)人數在五人以上或四人以下,並沒有實質意義。會有五人以上或四人以下的限定,很直觀的認知就是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的強制投保單位規範。依據上揭條文規定,「僱用員工五人以上」就是強制投保單位、「僱用員工四人以下」就是非強制投保的自願投保單位。
(二)、但律師事務所不是「公司、行號」,更不是勞保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其他各款的「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等之員工,遑論是「漁業生產之勞動者」或「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三)、就律師事務所不是「公司」這一點言就無待贅言了,即使2021.1.1開始施行之新律師法第四十八條容許成立法人型律師事務所,但本條需搭配「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另以法律定之。」目前尚無規範法人律師事務所之法律,抑且即使將來可成立「法人律師事務所」,也僅是與公司一樣具法人資格而已,並非等同「公司」。
(四)、就行號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0月5日勞保2字第0990034564號函示:「主旨: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所稱『行號』釋疑。內文:...爰旨揭所詢之行號,應以附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為準,其僱用5人以上員工,即屬強制投保單位,未僱用員工5人者,即得依勞保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願參加勞工保險。至於非屬前開範圍者,得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8款或第2項規定,檢附相關證件影本,依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律師事務所並非「商業登記法」之行號(經濟部70年11月4日經商字第46281號函參照),無從辦理「商業登記」,依上揭勞委會函釋,自非勞保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的「行號」。
(五)、所以,律師事務所無論僱用員工多少人,均非勞保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強制投保單位。律師事務所加保勞保,其依據是勞保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的「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目前勞保加保實務,即是將律師事務所列在「自願投保單位」項下。可參勞保局新投保單位加保業務網頁,「律師、聯合律師事務所」歸類在「二、 自願投保單位」的第六類投保單位類別中 。(註三
(六)、以此之故,設定律師事務所僱用員工人數在五人以上或四人以下,於勞保加保問題上並無實質意義。

二、其次再討論「受僱律師」加保勞保問題。
(一)、如上所述,律師事務所無論僱用員工多寡均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只能自願加保,因此「受僱律師」之事務所如不願加保勞保時,於法無違,受僱律師不能依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索賠。此時,受僱律師自覺沒有受勞保保障,現在又已有律師職業工會成立,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加入律師職業工會來投保。可惜,這樣的想法也是錯的,「受僱」律師是受僱「勞工」加入「職業工會」當然沒問題,這是工會法上會員資格問題。但能加入職業工會不代表即可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加入勞保!依勞保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必須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才可以加入本業之職業工會後經由該職業工會加保勞保。「受僱」律師顧名思義當然是已「受僱」於某特定事務所,並非「無一定雇主」(關於「無一定雇主」定義請參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不符合「無一定雇主」要件,又不是自己執業也不符合「自營作業者」要件(另參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故即使加入律師職業工會,也不能以律師職工為投保單位加保勞保,這一點不可不注意!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07月15日勞保2字第0920034180號函:「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為會員者,始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由所屬職業工會申報加保。另查勞工在受僱單位或在職業工會辦理加保,涉及雇主責任及保險費負擔比率等相關問題,若任由受僱於一定雇主之勞工亦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將使雇主規避應有之社會保險連帶責任,而轉嫁由政府負擔(全民負擔)。 」(註四
(三)、因此,「受僱」律師若經由律師職工加保勞保,雖然沒有發生保險事故之前保費照收,但將來要領取勞保給付勞保局審核發現不符合資格時,就會取消被保險人資格,未領取者拒絕發給,已領取者將予追回(勞保條例第二十四條參照)。至於已繳交的保費原則上「恕不退還」(勞保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本文)

三、第三點討論事務所老闆加保勞保問題。
(一)、本文一開頭就提到北律職工有關會員資格的第一項「臺北市內執行律師業務之律師(不含僱有律師達五人以上之雇主)」,從括弧內文字隱約也看到對「雇主」律師投保勞保的關切。此一限定是假定「僱用五人以上」已經投保就無需讓該雇主加入,僱用四人以下因可能尚未投保故允許其加入工會(以及加保)來多一份保障,可謂用心良苦!
(二)、但查先不論「雇主」是否符合工會法職業工會會員之「勞工」資格,單就「勞保」來說也是大有問題。所謂「雇主」即指已有僱用勞工(無論是僱用受僱律師或非律師員工,也不論僱用人數)之人,並不符合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的要件。律師事務所之雇主律師(即使只僱用員工一、二人),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身分,併同所僱用員工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亦無由職業工會申報加保之可能 。(註五

四、結論。
(一)、律師事務所無論僱用人數多少,都不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討論員工五人以上或四人以下就勞保加保問題來說並無意義。(註六
(二)、受僱律師「只能」以事務所為投保單位加保勞保,事務所不肯加保勞保者,只能自行尋求商業保險來彌補此一塊不足,即使已經合法加入律師職業工會為其會員,但仍無法以律師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來加保勞保。
(三)、律師事務所之雇主律師,只要有僱用員工之事實(不論員工是否具有律師身份、也不論員工人數多寡),「只能」自行成立投保單位並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身分併同所僱用員工自願加保。將來設如所僱用員工都離職到一個也沒剩,則仍可繼續以一人雇主身份繼續加保。(註七
(四)、目前現制只有個人執業、未受僱於特定事務所、且亦未僱用任何員工之個人執業律師,得以「自營作業者」身份加入律師職業工會後,以所加入之律師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加保勞保。但執業一段時間後如有僱用員工(即使僅僱用一、二人),即應退出職業工會轉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身分併同所僱用員工自願加保。
(五)、不符合職業工會加保資格而加保,將來仍領不到保險給付,所已繳付之保費也無法退還。

註一、  https://tinyurl.com/2twcrxth。另臺中市律師職業工會也已於2021年4月9日獲頒證書,https://tinyurl.com/4u9zeyhm,均一併在此賀喜。網頁最後瀏覽日:2021.6.14。
 
註二、https://tinyurl.com/3eu9cdaz,最後瀏覽日:2021.6.14。

註三、https://www.bli.gov.tw/0005455.html,最後瀏覽日:2021.6.14。

註四、另最高行82判2138、88判723、93判861,北高行94訴386、95訴4344判決等,均可資參照。
  
註五、最高行95判1810判決參照。

註六、以上所述是就現行勞保法制所為的分析。2021.4.30總統公布制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行政院110年7月19日院臺勞字第1100021449號令核定自2022.5.1起施行)第6條第1項第1款明定:「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已把領有執業證照之律師事務所納入強制投保對象範圍,而且不限受僱員工人數,應請特別注意。
 
註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臺勞保二字第18992號函示:「雇主與其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後,如員工均已離職並申報退保,僅餘雇主自營,該雇主准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規定辦理,嗣後如再僱用員工時,其員工應一併申報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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