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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勞動訴訟實務」二版第251頁註24新增臺北地院107重勞訴52裁定

2021-11-24

「勞動訴訟實務」二版第251頁註24提到裁決後續救濟程序問題,作者多次為文指摘。最新的文章是剛由三民書局2021.11.10出版發行的「勞動訴訟裁判評釋」一書所收錄的第19篇「裁決後續救濟途徑之競合」一文。

最近剛又查得一則一模一樣劇情的裁定,即民國110年10月29日臺北地院107重勞訴52裁定,裁定意旨指出:「當事人有就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提起民事訴訟,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起訴不合法,且未撤回該訴訟,即不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8條第1項所定視為達成合意之要件。是原告為免遭視同對裁決結果達成合意,而提起本件訴訟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並繳納裁判費,且未撤回本件訴訟,即不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8條第1項所定視為達成合意之要件。至於因被告提起前案訴訟,致原告之本件訴訟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之一事不再理原則,而無法提起合法之民事訴訟,既非可歸責原告所致,原告自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8條第1項所定視為達成合意之情形,併與敘明。」

爰亦補充在第251頁的註24中,增加一個例證。2021.11.24pm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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