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上揭註釋引述的臺北地院109勞專調96裁定經查並非「原告勞工」起訴類型,而是雇主將勞工「借調」給其他事業單位發生職災,雇主先和解賠償給勞工後,轉而向實際使用勞工的事業單位求償之案例。雖亦係職災連帶賠償案例但並非「原告勞工起訴」類型,與第15頁第2段一開始即敘明「勞工為原告」案件的論述不合,爰予以刪除。
2021.12.10pm6:17
04「勞動訴訟實務」二版第15頁註16引述的臺北地院109勞專調96裁定應予以刪除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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