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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勞動訴訟實務」二版第25頁新增「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3點

2022-04-19

智財事件的第二審管轄原實質專屬「智財法院」,不論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否為地方法院或智財法院均無不同,但勞動智財事件如係由地方法院之勞動法庭為第一審管轄者,其第二審上訴仍應在普通法院系統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勞動訴訟實務」二版第25頁業已引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第3項規定說明在案。茲再補充司法院頒布「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3點說明如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八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 1100003201 號函訂定「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全文 33 點,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七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 1100016961 號函修正第 6、15、23 點條文;除第 6、23 點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上揭注意事項第 23 點條文規定為:「營業秘密民事事件之第二審管轄法院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但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由勞動專業法庭處理者,不在此限。」條文說明指出:「參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普通法院所為營業秘密第一審民事裁判之上訴或抗告,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受理。又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勞動法庭處理同條第一項事件,不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爰訂定但書予以排除,以臻明確。」(按2021.6.7關於第23點之修正只是把原來「智慧財產法院」文字修改成「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此一注意事項規定其實只是重申「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第3項規定而已,但為臻完整,爰亦補充於此。
2022.4.19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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