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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勞動訴訟實務」二版第194頁新增最高法院110台上2855判決

2022-04-25

這是補充違法解僱訴訟中工資扣除攻防中有關「故意怠於取得利益」一節之說明。

 

最高法院110台上2855判決指稱:「又被上訴人(按指勞工)於育嬰假經過後即行離職,其離職原因為何?倘係自請離職,是否故意怠於取得利益,而應自被上訴人所得請求之報酬額內扣除?亦非無再行斟酌之餘地。」

 

本文以為最高法院上述判決見解甚屬荒謬,勞工自請辭職乃勞工之離職自由,不能因此再受不利益判斷,否則等同禁止勞工向新雇主辭職,無異於「強迫勞動」。向來的通說均認為勞工被違法解僱單純未另謀新職並非所謂的「故意怠於取得利益」,則自始未另謀新職者沒事,為求餬口而另謀新職者,一旦另就新職就不能再自請辭職,否則就極有可能被扣除所謂的「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兩相對照之下,為求餬口而去找新工作者,情何以堪!且此一見解無異將違法解僱之風險轉嫁由勞工來承擔,作者不敢認同。
 
實務上操作工資扣除,已然到了失控的狀態,吾人引以為憂!
2022.4.25補充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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