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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勞動訴訟實務二版」第120頁新增最高法院111台抗104裁定

2022-05-24

按此一新增為關於「繼續僱用」假處分內涵的第三筆增訂。前兩筆分別為:

2021-11-24標題:「02「勞動訴訟實務」二版第120頁新增臺高院110勞抗24裁定。
2022-04-08標題:「10「勞動訴訟實務」二版第120頁再新增臺高院111抗199裁定。

這次第三次增補修訂新增的最高法院111台抗104裁定,是雇主對前揭臺高院110勞抗24裁定提起再抗告後,最高法院駁回雇主再抗告所作成之再抗告裁定。

最高法院111台抗104裁定指出:「按強制執行事件應為如何之執行,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執行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查第20號裁定係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46條第2 項規定,為命再抗告人於本案訴訟終結確定前,繼續僱用相對人,及按月給付薪資之保全處分,執行名義既命再抗告人應繼續僱用相對人,而非僅按月給付薪資,再抗告人即應為一定行為,包括受領相對人給付勞務,原裁定以上揭理由,為不利再抗告人之認定,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仍謂受領勞務乃為其權利,且原裁定未考量伊基於維護職場安全之考量而放棄受領相對人之勞務給付,違背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云云,並就原法院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裁定結果無關之贅論,指摘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此應已是最高法院最新穩定之見解。

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定見解,勞工依「繼續僱用」假處分裁定可以強制執行「就勞請求權」,但本案判決卻不能請求就勞,是否妥適,尚非無疑。

2022.5.24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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