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HOME >「勞動訴訟實務」書籍增補修訂專區

17「勞動訴訟實務二版」第120頁新增高雄地院兩則假處分裁定

2022-06-13

 17「勞動訴訟實務二版」第120頁新增高雄地院兩則假處分裁定


這次新增主要再以實際案例補充說明「勞動訴訟實務二版」第120頁所述,「繼續僱用」與「給付工資」兩項假處分內容,當事人非必一定同時聲請、法院也未必一定同時照准。

相對人於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終結確定前,應繼續僱用聲請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高雄高分院111勞抗4裁定駁回雇主之抗告)
 

相對人於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終結確定前,應繼續僱用聲請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高雄高分院111勞抗5裁定駁回雇主之抗告)
 

以上兩則一審假處分裁定,均只有裁准「繼續僱用」的假處分,而無「給付工資」的假處分,當然這也因為是聲請人(勞工)均僅聲請「繼續僱用」並未同時聲請「給付工資」假處分之故也。至於這兩案的勞工為何不像一般勞工那樣,同時聲請「繼續僱用與給付工資」的假處分?作者並不詳其故,想必應有其考量也。

上述第二則高雄地院111年度勞全字第2號裁定主文第二項另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的記載,惟按所駁回的是勞工有關回復原職的假處分聲請:「至於相對人(按指雇主)依系爭評量辦法之規定及聲請人(按指勞工)之行為損及公司形象而調動聲請人職位,乃基於企業經營及管理之所需,難認有何其他不當動機、目的,或調職後之工作非其體能技術可勝任,或工作地點過遠致影響聲請人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等情事,聲請人聲請暫准回復於相對人高雄區xxxxx通訊處處經理之原職,非有理由,不應准許。」並非勞工有同時聲請「給付工資」的假處分而被駁回,附此敘明。
 
 
 
2022.6.13補充
2022.8.24補充抗告法院裁定
2022.12.28補一審保全裁定

明理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中正區100重慶南路三段五十七號三樓 電話:(02)2368-6599 傳真:(02)2368-5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