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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勞動訴訟實務二版」第323頁新增最高法院110台上77判決

2022-07-22

19「勞動訴訟實務二版」第323頁新增最高法院110台上77判決


本次增訂是有關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但在尚未提出退休申請前即因普通傷病故死亡,其繼承人能否向雇主請求給付退休金問題。過去司法實務多採否定見解(參本書第323-324頁),本書第323頁所引述的臺高院109勞上10判決則可能是第一則採肯定見解之判決。

這次增訂的最高法院110台上77判決則是上揭臺高院109勞上10判決的第三審上訴審判決,直接而明確的肯認勞工之繼承人得請求退休金:「按勞基法上之勞工退休權利,一為契約終止權,另一為退休金給付請求權。我國勞基法明定雇主有支付退休金之法律義務,雇主於合於退休條件之勞工退休時,概須給與退休金,乃法定最低勞動條件之一。適用勞基法退休規定之勞工,於符合法定退休要件時,即取得自請退休及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此為其既得之權利,自應認在勞動契約消滅時,即得請領退休金;是勞工符合法定退休要件,但未及自請退休即死亡者,其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並不因而喪失。又是項權利係金錢債權,應可繼承,於勞工死亡時,其繼承人自得向雇主請求給付。」

希望類此爭議自此劃下句點。爰增補如上

2022.7.22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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