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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實務二版」第82頁「假處分」用語再說明

2025-01-15

今天(2025.1.15)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就「司法訴訟實務上關於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適用」進行專題報告黃國昌立委在質詢司法院官員時,認為司法院書面報告中有關「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用語的「假」字是錯誤,只能稱為「定暫時狀態處分」,黃委員並非常嚴厲的指稱犯這種錯誤是「貽笑大方」。

 

讀者有興趣的話可以點看以下網址影片:時間軸請拉到10分38秒開始到12分24秒

https://youtu.be/45TiFZFBw24?si=dclH15YST21Z8EiU

 

我看過之後極為緊張,因為我向來主張定暫時狀態處分是假處分的一個下位概念,換言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也是「假處分」的一種,所以稱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沒有錯。本書第82-83頁假處分之「正名」處已略有說明。

 

剛看了黃國昌委員的質詢影片後再查找資料,發現黃國昌老師在還沒從政之前所出版的「民事訴訟理論之新開展」(2010年1月)一書第504頁的註一,也提到他仍將繼續使用向來所用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此一法律用語(詳如以下掃描頁面)。以此觀之,黃國昌老師其實也認為民事訴訟法在2003年修法後各方繼續使用「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此一法律用語,並沒有錯,應予尊重。

 

 

其他學者方面

駱永家教授著「新民事訴訟法II」第440頁(2011年10月初版);

姜世民教授著「民事訴訟法(下冊)」第688頁(2020年10月修訂七版);

陳榮宗 林慶苗兩位教授合著「民事訴訟法(下冊)」第508頁(2021年1月修訂九版);

陳計男教授著「民事訴訟法論(下)」第492頁(2017年8月修訂六版);

吳明軒法官著「民事訴訟法」(下冊)」第1735頁(2016年9月修訂十一版)等,也都是使用「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此一法律用語。(如下掃描圖檔)。

 

 

 

 

 

 

 

 

 

 

 

就司法實務來說,最高法院民事裁判使用「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用語者,仍非常普遍,我剛剛以lawsnote輸入「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最高法院」為檢索詞,時間軸拉到民國110年開始到現在,發現有15筆民事裁判即仍繼續使用「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此一法律用語(如下擷圖)。

 

 

因此,我可以大膽的說,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此一法律用語,仍廣泛為學說、實務所使用,不能說使用「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就是錯誤。 

 

但今天代表司法院接受黃國昌委員質詢的副秘書長,似乎緊張過度,在黃國昌委員高聲嚴厲的質詢下馬上承認錯誤,承諾會立即改正,似乎並無此必要。
 
最後,我還是再說一遍:定暫時狀態「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這兩種用語都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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