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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26「勞動訴訟實務三版」第477頁新增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之2

2026-03-26

本書第477頁第2段引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修法沿革,說明一開始新制勞工退休金並無禁止扣押專戶之設置,是於104.7.1始修法增訂第29條第2、3項,但條文寫成「月退休金」,致一次請領者無法受到保障。其後經各方關切,始於108.5.15將第2項「月退休金」的「月」字刪除。


茲勞動部於115.03.25以勞動福3字第1150152749號令發布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中新增第41條之2條文,條文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包括勞工、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
 
全部修訂條文請參:行政院公報網頁文字版

此蓋因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為:「『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把設置禁止扣押專戶的主體限定為「勞工」,單從文義解釋無法擴大保障到「勞工之遺屬」或勞工之「指定請領人」。因此以施行細則來加以補救。

類此問題早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本文,早就已發生過,後來是靠司法裁判及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本文之制訂才彌補了漏洞(詳本書第68-69頁說明)。勞動部各主管司處在制定相關法規時應再多考量周全,法制單位也宜適度提醒,避免再有類此明顯的漏洞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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