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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3「勞動訴訟實務三版」第382-4頁新增跨年資退休金計算最高法院115台上1257判決

2026-10-03

2026.10.3「勞動訴訟實務三版」第382-4頁新增跨年資退休金計算最高法院115台上1257判決


如主旨。


這已是本專欄同一事業單位「跨年資退休案」的第三則補充,越寫越心寒。

本篇完全不想寫法律,只談常識。曾有人說:檢驗真理的最簡單方法就是常識!一個判決適用法律的結論如果悖離常識,那不需要什麼高深的學理、法理,常人一看就知道一定有問題,假如不是法律有問題就是適用法律的過程有問題。

我們隨機在道路上問兩個路人:假設有兩個員工(甲、乙)在公司同一天退休,退休前半年薪資都一樣,甲的工作年資比較久35年,乙的年資稍短也有30年,那請問兩人的退休金誰會多一點?任何有基本常識的路人大概都會這樣回答:當然是年資比較久的甲退休金要多一點,這才公平合理吧!最最起碼兩人也應該拿一樣多,但絕對不可能年資比較久的甲反而拿得比較少,這絕對不可能吧?!

但世界上的事和我們想的不一樣,最高法院這一則115台上1257判決就和前面我寫的前兩篇判決一樣,竟然判決年資做得越久、退休金領的越少!這是什麼神邏輯?

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勞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對於為何不適用最高法院111台上1250判決見解,至少還提出一個理由:「又上訴人所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判決之事實,該案件之勞工係因雇主未自訂規定規範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事項,勞雇雙方亦未達成協商,勞工即無從請求給付適用勞基法前期間之退休金,與本件上訴人得依系爭工作規則請領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金有所不同,自無法比附援引;另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79號判決則係擴大解釋上揭判決適用範圍,而在有系爭工作規則規定適用勞基法前退休金年資計算標準時,消極未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本件自不受其法律見解所拘束,而應回歸勞基法第84條之2之適用。」
 
但本則最高法院115台上1257判決對此一爭議,則完全不置一言,就當作完全沒看到。

詳細的說理、比較請參前兩篇。 
 
我就不再多費筆墨,謹以以下比較表圖示。
 
仍須先說明:表內14位員工中有9位僅計「適用勞基法」後年資未達25年,但因我無法查證其年齡(判決書未記載),姑且判斷渠等均應已年滿5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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