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9.29外籍移工工作10年即可領勞退謠言之辯正
一、前言
近日網路流傳一支短影音,以「台灣人65歲領勞保,外勞10年就領勞退」為題,質疑政府為何讓外籍移工來台工作10年就能開始領退休金,台灣勞工卻要等到65歲(才能領)。(由「薪酸研究所」發佈)
影片語音轉譯成文字如下:
為什麼政府對外勞如此優惠
我們是這麼的辛苦在撐起這樣的一個制度,啊結果你說給外國人,這個來也來、那個來,都可以這樣子,這樣對嗎?我們是65歲我們才開始領勞保,可能一個人才領幾萬、一萬多元沒有到2萬元。他是說,你們來這10年了,你就開始(領?)勞退了,你勞保我們為什麼要65歲? 那我可不可以跟政府說我也要10年,我也就開始可以領了,可以嗎?
我看了之後發現影片內容錯的離譜,首先影片把「雇主開始提撥退休準備金」說成「勞工開始領退休金」,其次又拿「勞保老年給付」與「勞工退休金」互相比較,以這兩大錯誤前提質疑政府為何對外籍移工如此優惠,所謂待遇不公平的結論自然站不住腳。
二、先講結論
(一)外籍移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10年,並沒有因此立即取得退休金,也沒有取得領取退休金的權利。自民國(下同)115年4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藍領外籍移工,雇主須將其工資計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提撥基礎。那是雇主為未來給付責任預作準備,款項存進事業單位設於台銀信託部的專戶,專戶內存款的所有權在動支撥出給勞工當退休金前屬於事業單位所有,不是發給移工,更不是替每位移工開設一個類似勞退新制的勞保局個人帳戶。
(二)、勞保的老年給付制度,本外國勞完全相同,沒有任何哪一方比較優惠問題。
三、外籍移工的退休制度
(一)、外籍移工「原則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即一般所謂的勞退新制,例外於下列三種外籍移工始有適用:
1.永久居留者:經許可「永久居留」且在台灣工作之外國人,適用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第4款)
2.外籍配偶:與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獲准居留而在台工作者,亦適用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第2、3款)
3.外國專業人才: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原則上適用新制。(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第1項本文)。
(二)、外籍移工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原則上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規定,即所謂「勞退舊制」。
1.若外籍移工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例如製造業、營造業勞工),雖不適用勞退新制,但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於移工符合退休條件時給付退休金。
2.然而,若外籍移工係受僱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的工作者(例如家事服務業的看護工、家庭幫傭),則仍無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之適用。
四、外籍移工在台工作期限變革
(一)、外籍移工在台工作期限最早規定於81年5月8日立法的就業服務法第49條本文,最長為3年。
(二)、後於91.1.21修正就業服務法將期限規定改移至第52條第4項,並延長在台工作期限最長到6年。
(三)、後再於96.7.11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規定延長至最長9年。
(四)、在99年底至100年初之間,名律師陳長文以一個「極重度殘障兒子的爸爸」之名,撰文投書新聞媒體呼籲應延長外勞工作期限,引起各方重視,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旋於101.1.30修正延長至最長12年。
(五)、104.10.7就業服務法第52條再增訂第5、6項延長「家庭看護工」在一定情形下最長得延長至14年。(105.11.3雖有再修法但外籍移工工作年限無再延長)
五、勞動部「10年」命令發布緣由
(一)、了解外籍移工在台工作期限變革後,對照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中「工作年資滿10年以上,且年滿60歲」要件,是在98年4月22日增訂由總統令正式公布施行(在此之前退休年資至少是15年),外籍移工當時(98年4月22日)在台最長工作期限為9年,無論如何也不可能成就「舊制」勞基法退休「年資」至少「10年」的條件。
(二)、但在就業服務法於101.1.30修法延長外籍移工在台工作最長可至12年,配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在98年4月22日的修正降低退休年資要件至10年,則外籍移工就已有「可能」成就勞基法的退休條件。
(三)、「舊制」勞基法的退休給付制度採所謂的「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Plan, DB),不同於新制勞退個人帳戶制的「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 DC)。前者制度下雇主承擔投資與財務風險,不論雇主財務狀況如何,雇主都必須保證支付承諾金額;若準備金不足,雇主必須補足缺口。為了確保舊制勞工將來退休時能確實獲得雇主承諾的退休金給付,法律上乃設計了一套「退休準備金」提撥制度,此即勞動基準法第56條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由來。
(四)、95年12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0950109148號令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所稱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不包含事業單位已依法結清勞動基準法保留年資之勞工、委任經理人、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新進之勞工,及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受僱工作之外國人等之工資。
上揭函令最後一句在表明「外籍移工」的薪資不必計入計算提撥勞退準備金的「每月薪資總額」範圍內,當時因為「外籍移工」不可能成就舊制勞退退休要件,此一函令意旨自屬正確。
(五)、但在就業服務法101.1.30修法延長外籍移工在台工作最長可至12年之後,外籍移工已有成就勞基法退休條件的「可能」(必須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不能轉換雇主、且須年滿60歲以上)。雖然實務上極為罕見,但已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性。為此,勞動部乃於114年10月14日以勞動福3字第1140153402A號令,修正上揭95年12月15日勞動4字第0950109148號令見解,將不必計入計算提撥勞退準備金「每月薪資總額」範圍內的外籍移工,限縮在「工作年資未達十年之外國人」,反面言之,若工作年資已滿10年(不論年紀)則其薪資數額即應計入計算提撥勞退準備金的「每月薪資總額」範圍內。此時所謂的工作年資已滿10年指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者而言,外籍移工來台工作即使已超過10年,但中間如因轉換雇主等故,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滿10年者,仍無庸將其薪資計入所謂的「每月薪資總額」範圍內。
(六)、從就業服務法101.1.30修法到勞動部114年10月14日發布新函令配合,中間整整遲延了13年多之久,勞動部如此行政效率,也是令人咋舌。
(七)、但無論如何,勞動部114年10月14日發布的新函令,只是把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10年外籍移工的薪資納入提撥勞退準備金的「每月薪資總額」範圍內,並非讓工作滿10年外籍移工就開始領退休金或取得退休金給付請求權,網路謠言應加以辯正。
六、外籍移工的勞保
(一)、勞保不同於上面討論的勞退,本外國勞有不同制度,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一句話就可以完整說明,本外國勞皆適用相同的勞保規定,可謂真正的國民待遇原則。
(二)、至於老年給付請領問題,本外國勞都一樣,自115年1月1日起要年滿65歲才可請領。外籍移工即使契約期滿離職返鄉時因尚未年滿65歲不能請領老年給付,但其在台工作期間的投保年資也和本國勞工一樣不會浪費,一旦年滿65歲就可向勞保局請領其在台投保年資的老年給付,因外籍移工投保年資多未滿15年,所以只能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此項請求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4項規定,明文排除同條例第30條5年請求權時效限制,本外國勞皆同。
(三)、附帶一提,網路上也有流傳外籍移工請領家屬死亡給付高於本國勞甚多之說,言下之意似乎隱指外籍移工「可能」利用勞保局海外查證不便之機會,造假其居住在外國家屬死亡之資料來詐領勞保給付。惟此亦恐係誤解。外界流傳的版本是外籍移工領取的所有勞保給付中(未排除老年給付計算),有高達75%是「家屬死亡給付」,相對於此,本國勞工個人領取的勞保給付中(扣除老年給付分開獨立計算),則僅有49%是屬於「家屬死亡給付」(其餘51%是傷病給付、本人死亡給付、(女性)生育給付、失能給付等),外國移工比本國勞工多了約26%(約1.5 倍),這已有高度的差異顯著性。但查,這是因外籍移工在台工作幾年就離職返鄉,不像本國勞工大概就是生於斯、長於斯、老於斯,工作年資久、投保年資長,因此本國勞工領取最大宗的勞保給付是老年給付,約佔本國勞工請領總金額的85%~90%以上!若以家屬死亡給付的「請領機率(發生率)」來檢視,則會發現本外國勞之間其實沒有顯著的差異。根據勞保局發布的統計數據:全體(含本外國勞)勞保被保險人請領家屬死亡給付的平均發生率約1.36%,外籍被保險人發生率則約1.39%,推算本國籍被保險人發生率約為1.35%~1.36%,兩者相較幾乎可說沒有什麼差異性。況且,我國主要的外籍移工輸入國:印尼、越南、泰國、菲律賓這四國國民的「平均預期壽命」,統計數字低於台灣。我國國民平均預期壽命約可達80~81歲,印尼、越南、泰國、菲律賓這四國國民的平均預期壽命約依序分別為:印尼約68~70歲、越南約73~74歲、泰國約75~77歲、菲律賓約69~71歲,均低於台灣,是在籍勞工的親屬(尤其是父母)死亡,外籍勞工比例稍略高於本國勞,應可想像理解。但絕不能以此即「影射」外籍移工有造假家屬死亡詐領勞保家屬死亡給付之情事。
七、總結
(一)、網路謠傳外籍移工工作10年就可領勞退,完全是不正確的謠言。
(二)、自115.1.1起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本外國勞皆為65歲,沒有任何優惠某一方的情事。
(三)、外籍移工在職期間請領家屬死亡給付,相較於本國勞工並無顯著的差異性。
(四)、外籍移工離鄉背井來台工作,男性所從事者多是重體力(辛苦勞累)、骯髒、高危險所謂的三K工作,女性則多從事照顧性質的看護工、家庭幫傭工作,無論哪一種工作,對國人都幫助甚大。國人理應抱著感恩心、心存感謝,不宜任意相信(甚或轉傳)一些刻意排擠外籍移工的網路謠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