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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SARS勞工權益 Q&A920514最後版。

2003-05-17

站長說明:最近勞資雙方詢問有關SARS因應問題者甚多(包括工資、請假、資遣等等),站長為此趕快把行政院勞委會製作的因應SARS勞工權益 Q&A,轉貼在此供網友們參考。站長同時要感謝行政院勞委會綜合規劃處政策科謝清風先生寄來的本件資料,我才能在第一時間將之轉貼以響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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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SARS勞工權益專線:0800-012-119
壹、勞工一般權益
Q1:被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的勞工可否請公假?雇主是否應該給予工資?
A1:自本(92)年3月1日起,勞工受強制隔離者都應給以公假;並且保障其在隔離期間內至少有勞保投保薪資以上收入,以利勞工安心配合政府強制隔離措施。
申請補助方式
適用勞基法的受僱勞工 l雇主應給予勞工公假並發放工資。
雇主再向勞保局依投保薪資申請工資補貼。

不適用勞基法的受僱勞工 l雇主應給予公假。
有參加勞保的勞工,直接依其投保薪資向勞保局申請隔離期間的補償。
未參加勞工保險者, 依照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申請補償。

參加勞保的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包含在職業工會投保者) l勞工依其投保薪資直接向勞保局申請隔離期間的補償。



Q2:勞工可直接向勞保局申請多少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
A2:
一、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受僱勞工:
(一)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以(日投保薪資)×(隔離日數)計給。
(二)未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以(新台幣528元)×(隔離日數)計給。
二、參加勞工保險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以(日投保薪資)×(隔離日數)計給。
三、申請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時,如果雇主給付薪資,應該扣除雇主給付的金額;如果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應該扣除傷病給付之金額。
Q3:雇主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多少工資補貼?
A3:
一、所僱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以勞工(日投保薪資)×(隔雜日數)計給。
二、所僱勞工未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以(新台幣528元)×(隔離日數)計給。
三、申請工資補貼時,如果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應該扣除傷病給付之金額。
Q4:如何申請工資補貼、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
A4: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強制隔離通知單、受僱證明文件…等),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可以至勞保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bli.gov.tw)或向勞保局各辦事處索取;或請洽因應SARS勞工權益免付費專線:0800-012-119。
Q5:勞工家中有宣佈停課的小孩需人照顧時,可向事業單位請何種假?
A5: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得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
二、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僱用三十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受僱者,亦得請家庭照顧假。
Q6:未感染SARS,自行居家隔離者,可向事業單位請何種假?
A6:勞工未感染SARS,自行居家隔離時,可與雇主協商請事假、病假或特別休假。
Q7:雇主指派勞工至台灣以外WHO公布之「SARS疫情特別嚴重地區」提供勞務,勞工得否拒絕?
A7:雇主基於經營需求,有指派勞工至WHO公布之「SARS疫情特別嚴重地區」提供勞務時,如未能提供勞工必要之防護具等必要之預防設備措施,勞工得拒絕雇主之指派。雇主如強行勞工至「SARS疫情特別嚴重地區」提供勞務,致勞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勞工得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給付資遣費。惟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Q8:雇主可否以勞工感染SARS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A8:SARS疫情係屬不可歸責勞雇雙方事由,雇主不得以勞工感染SARS或有感染之虞為由,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Q9:事業單位之勞工可否以工作場所有感染SARS者為由,要求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
A9:勞工不得以工作場所有感染SARS者為由,援引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Q10:事業單位可否以SARS為由,無預警終止勞動契約,拒絕預告勞工並不依法發給資遣費?
A10:
一、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如欲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除有該法法定事由外,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如係以該法第十一條規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同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預告勞工並發給資遣費。
二、雇主如未有依法辦理歇業情事,而有停工之事實,並且停工一個月以上,雇主得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三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停工期間,工資給付等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事項,應與勞工協商議定,始為允當。
三、事業單位如未有歇業事實,應以停工方式處理,而非即以該條其他款項之有關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資遣勞工。因該第三款係為保障勞資雙方於遇有重大不可抗力或突發事件情事時,勞雇雙方能維持一段時間之勞僱關係,待疫情穩定之後,得以延續原有之勞雇關係,俾保障勞動者之工作權益。
Q11:對於經治療痊癒之感染SARS勞工,或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期滿之勞工,雇主可否自行認定其仍有傳染之虞,拒絕接受勞務或與其終止契約?
A11:
一、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病人,其人格及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其無傳染之虞者,不得拒絕其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二、勞工如未經衛生單位認定需法定隔離,而係雇主自行認定有傳染之虞,並拒絕接受勞工提供勞務者,其要求勞工自行隔離期間,雇主應給付該期間工資。
三、雇主如欲單方面與該等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應有該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之情事,始得為之。雇主如有未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致勞工有發生損害之情事,得循司法途徑求償。
Q12:目前在台灣以外「SARS疫情特別嚴重地區」提供勞務之勞工,可否以SARS為由,要求返回台灣?
A12:
一、勞動契約係屬雙務契約,既經勞僱雙方協商議定,勞工有依約遵照指示提供勞務之義務。
二、勞動契約約定之勞務提供地,如係台灣以外「SARS疫情特別嚴重地區」,勞工不得以抽象之SARS疫情事由,要求雇主變更勞動契約內容,暫行返回台灣;惟勞雇雙方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
三、雇主如有未依勞工法令之規定,提供適當之工作環境及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具體情事,勞工得拒絕於該工作場所提供勞務。

貳、外籍勞工
Q1:如何協助感染SARS外勞?
A1:
一、外勞防疫處置與國人完全相同,其相關權利義務亦比照國人規定辦理。
二、雇主如發現外勞有疑似或可能感染症狀時,應即時通報,並配合衛生單位作好防疫及隔離措施,善盡外勞管理責任。
三、對於在台工作外勞,如發現經衛生單位通報為SARS疑似病例而予以居家隔離時,從事家庭類之外籍勞工應在其工作地安排隔離觀察;非家庭類之外籍勞工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以現住地安排隔離觀察。
四、外勞如經衛生單位證實確定感染SARS者,應接受衛生單位強制隔離治療,隔離治療期間如有語言溝通問題,可請當地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支援翻譯人員。
五、外勞於聘僱許可期間內,如因感染SARS死亡者,依法雇主應代為處理有關喪葬事宜,所需費用依勞動契約約定辦理。本會並將協請外勞駐華機構協助相關事宜。
Q2:如何保護外勞避免感染SARS疾病?
A2:
一、疫情尚未明朗前,外勞可暫緩申請來台工作,勞委會可配合延長聘僱許可期限。
二、雇主應留意觀察所聘外勞之健康狀況,如發現有身體不適情形,應即時協助就醫。
三、外籍勞工可透過各廣播電台外語節目加強預防SARS資訊,並養成良好衛生習慣,盡量避免至人群聚集的地方及出入空氣不流通之場所。
四、勞委會已印製四國語文防疫宣導資料,外勞及雇主可至各縣市外勞諮詢中心領取,以加強適當預防措施。
Q3:雇主可否因外勞感染SARS而終止聘僱關係?
A3:
一、外勞感染SARS期間,雇主亦應依法給予公假,不可藉此理由終止聘僱關係。
二、勞委會基於合法權益之保障,對於感染SARS之外勞,將不廢止其聘僱許可且不令其出國,外籍勞工治癒後將可繼續在台合法工作。
Q4:雇主需提供外勞居家隔離場所嗎?
A4:
一、雇主負引進外勞管理之責,如主管機關對外勞有居家隔離要求者,雇主應安排外勞配合居家隔離措施。
二、如雇主拒絕,將依相關法令廢止聘僱許可;外勞將由縣(市)政府安排適當之場所隔離,勞委會補助相關費用;之後再進行轉換雇主,隔離期間可由外勞駐華機構派員協助隔離外勞。

參、安全衛生與檢查
Q1:事業單位在行政管理上如何預防員工感染SARS?
A1:
一、加強人事管理:掌握出差員工之健康狀況,對於因健康因素缺勤之員工,如屬疑似罹患SARS病例應進行通報及採取因應措施。
二、服務櫃臺及訪客管理:對於必須與客戶直接接觸的櫃臺員工、賣場員工及訪客,採取防護及人員管制措施。
三、環境清潔管理:定期檢查辦公室空調設備,並對於辦公場所定期清理與消毒。
四、員工教育:教導員工認知正確SARS預防方法,告知事業單位應變措施,減少員工負面心理壓力,並有效預防SARS感染,確保勞工身心健康。
Q2:如事業單位未置備足供所有作業勞工合格且有效之呼吸防護具(如醫療院所等第一線防治或作業人員防護口罩等級至少N95以上),依法有何處分規定?或致發生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職業災害(死亡災害或罹災三人以上災害)時,依法有何處分規定?
A2: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三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執行職務之人有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於注意之事實者,以業務過失罪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Q3:如勞動檢查機構實施「SARS」預防專案檢查時,檢查重點為何?
A3:
項目 違反打ˇ 法規條款 違反法規內容
違反事實(場所)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
有否置備足夠數量之個人專用防護具。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條
有否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6、297條
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有無予以消毒、殺菌等處理,有無妥為儲存,並加警告標示。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8、299條
有無採取有效感染管控作業方法及工程控制且標明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作業場所。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5條
工作場所是否經常保持清潔。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6條
有被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工作場所是否予以消毒。

備註:呼吸防護具之選用指引,請至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網站:(http://www.iosh.gov.tw)查詢
Q4:勞工因工作或出差感染SARS病毒是否屬職業災害?
A4:職業災害之認定有客觀嚴謹的標準。原則上,勞工因作業活動及伴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之疾病,應屬職業災害。對於各個感染SARS病毒案例是否為職業災害,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Q5:如勞動檢查機構實施勞動檢查時事業單位已置備足供所有作業勞工合格且有效之呼吸防護具但勞工未確實配帶,依法有何處分規定?
A5:勞動檢查機構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處勞工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肆、勞工保險
Q1:因SARS影響而失業之勞工,可否請領失業給付?
A1:雇主因防治SARS相關措施而休業或歇業致受僱勞工離職退保,核屬就業保險法規定非自願離職情事之一,可依該法規定請領失業給付。
Q2:勞工因SARS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失業給付申請或再認定手續時,應該怎麼辦?
A2:可以提供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
Q3:勞工如經認定因職業上原因感染SARS時,是否可申請職災相關給付?
A3:勞工如經認定為職業上原因感染SARS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而不論是否參加勞工保險者,均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各類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死亡補助及清寒家屬補助。
Q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SARS,是否可申請勞工保險給付?
A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SARS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伍、觀光產業人力培訓
Q1:因應「SARS疫情」,對觀光產業有何救濟措施?
A1:因應SARS風暴協助觀光產業復甦,在人力培訓上採行之措施:
一、全額補助觀光旅遊、休閒遊憩、旅館管理等職類在職勞工接受進修訓練。
二、補助觀光服務之事業機構及非營利組織辦理員工進修訓練。
以上,請至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查詢。


陸、電話窗口——
◆ 勞委會服務專線:0800-012-119
勞委會網址 http://www.cla.gov.tw
勞保局網址 http://www.bli.gov.tw
職訓局網址 http://www.evta.gov.tw
安衛所網址 http://www.iosh.gov.tw
英語 0800-885-885 印尼語 0800-885-958
泰語 0800-885-995 越南語 0800-017-858
◆ 勞動檢查機構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電話:(02)2597-8933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 電話:(07)8124-586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電話:(07)3642-820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電話:(03)5773-311* 348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電話:(06)5051-001* 2304
行政院勞委會北區勞動檢查所 電話:(07)2321-3511* 700
行政院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 電話:(04)2255-0633* 171
行政院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 電話:(07)2354-861* 219
◆ 行政院衛生署24小時諮詢通報電話:
0800-024-582‧0800-030-598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關心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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