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頁第3段評述臺高院95重勞上更(一)15判決,提到「一審勞工全敗」,於茲插入註92補充一審判決字號,並略加說明一審判決主文雖有判准一小部分金額,但不影響勞工給付及確認兩訴皆敗之事實。另於同段提到勞工「在第二審上訴程序中因二審審判長之闡明而『被』一部撤回上訴,即撤回『確認』部分之上訴,僅剩『給付』部分繼續爭訟」,也插入註93補充發回前二審判決字號,並說明勞工在該二審程序上訴聲明變動之情形。插入兩個註腳後頁數變動到第140頁。
此外,本書第139頁最後一行原註92說明「上訴不可分」原則,原引用最高法院22抗357判例,雖然其表示之法律見解仍然有效被遵循,但因本則判例無全文可考已停止適用,本書於茲改引用最高法院30渝抗66判例,意思相同。註解標號變動為註94,本文頁數也變動到第141頁的第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