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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勞動訴訟實務」二版第25頁第一段下方新增智財法院108民營上易2裁定要旨

2021-12-20

說明:

至若起訴時雖為勞動智財事件甚至以智財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者,但於上訴第二審時僅就「勞動」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未就「智財」部分(例如營業秘密部分)提起上訴者,此時智財法院對該事件無第二審管轄權。智財法院108民營上易2裁定對此指出:「競業禁止事件為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勞動事件,其性質非屬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民事事件。…因競業禁止之法律關係提起上訴,因競業禁止事件為勞動事件,第二審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當事人爭執有無違反競業禁止法律關係,未涉及智慧財產權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勞動案件之範圍,非本院應管轄之民事事件甚明。…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時,係有關其與被上訴人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而有涉及營業秘密之勞動事件,經原審判決敗訴在案…本院審視上訴人之上訴理由狀與被上訴人之民事答辯狀可知,上訴人上訴部分,僅為被上訴人行為是否違反銷售顧問傭金合約第2條與第6條之約定,就原審審理之營業秘密部分並未上訴,其法律關係為競業禁止約定之勞動事件,未涉營業秘密之法律關係…本案訴訟上訴之第二審法院,應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職是,本院依被上訴人聲請或依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與第463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7條及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2款本文規定,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將本案訴訟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高等法院。」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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