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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感期SARS勞工權益Q&A最終版。

2003-12-01

站長於茲要特別感謝行政院勞委會綜規處謝清風先生在第一時間傳來此一資訊,站長趕快張貼
在此供網友參考。也祝大家一切平安、健康!
流感期SARS勞工權益 Q&A
勞工權益專線:
0800-012-119

衛生署防疫專線:
0800-024-582

勞工朋友預防感染SARS,請——
◆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請全面配合量體溫運動。
◆ 經常洗手、保持個人、居家及環境衛生。
◆ 飲食攝取均衡的營養、規律生活作息及適度運動,以提昇個人抵抗力。
◆ 居所及工作場所應有新鮮流通之空氣,避免不必要探病或到人多擁擠的公共場所。
◆ 辦公室有咳嗽及發燒者,請其務必戴上口罩,並盡量不要到公共場所。咳嗽及發燒者應儘速就醫,以保障個人及其他同事的
健康。
壹、勞工一般權益
Q1:被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的勞工可否請公假?雇主是否應該給予工資?
A1:自衛生主管機關宣布台灣進入B級防治措施起,勞工受強制隔離者都應給予公假;並且保障其在隔離期間內至少有勞保投保薪資以上收入,以利勞工安心配合政府強制隔離措施。

申請補助方式

適用勞基法的受僱勞工
雇主應給予勞工公假並發放工資。
雇主再向勞保局依投保薪資申請工資補貼。

不適用勞基法的受僱勞工
雇主應給予公假。
有參加勞保的勞工,直接依其投保薪資向勞保局申請隔離期間的補償。
未參加勞工保險者,依照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申請補償。
參加勞保的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包含在職業工會投保者)
勞工依其投保薪資直接向勞保局申請隔離期間的補償。

註 B級:國內發生初級傳染案例時。
Q2:勞工可直接向勞保局申請多少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
A2:
一、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受僱勞工:
(一)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以(日投保薪資)×(隔離日數)計給。
(二)未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以(新台幣528元)×(隔離日數)計給。
二、參加勞工保險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以(日投保薪資)×(隔離日數)計給。
三、申請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時,如果雇主給付薪資,應該扣除雇主給付的金額;如果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應該扣除傷病給付之金額。
Q3:雇主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多少工資補貼?
A3:
一、所僱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以勞工(日投保薪資)×(隔離日數)計給。
二、所僱勞工未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以(新台幣528元)×(隔離日數)計給。
三、申請工資補貼時,如果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應該扣除傷病給付之金額。
Q4:如何申請工資補貼、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
A4: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強制隔離通知單、受僱及薪資證明文件等),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可以至勞保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bli.gov.tw)或向勞保局各辦事處索取;或請洽因應SARS勞工權益免付費專線:0800-012-119。
Q5:勞工家中有宣布停課的小孩需人照顧時,可向事業單位請何種假?
A5: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得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
二、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僱用三十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受僱者,亦得請家庭照顧假。

Q6:雇主指派勞工至台灣以外WHO公布之「SARS疫情特別嚴重地區」提供勞務,勞工得否拒絕?
A6:勞動契約約定之勞務提供地,如係台灣以外「SARS疫情特別嚴重地區」,勞工不得以抽象之SARS疫情事由,拒絕雇主指派至台灣以外WHO公布之「SARS疫情特別嚴重地區」提供勞務;惟勞雇雙方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
Q7:勞工發燒在三十八度C以上時,應如何請假給薪?
A7:勞工發燒在三十八度C以上之症狀,因是否感染SARS尚未認定,可暫視為普通疾病,如必須治療或休養,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如與雇主商請特別休假者,工資照給。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或公務人員,則各依其所適用之請假規定辦理。
Q8:雇主可否以勞工感染SARS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A8:SARS疫情係屬不可歸責勞雇雙方之事由,雇主不得以勞工感染SARS或有感染之虞為由,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Q9:事業單位之勞工可否以工作場所有感染SARS者為由,要求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
A9:勞工不得以工作場所有感染SARS者為由,援引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Q10:事業單位可否以SARS為由,無預警終止勞動契約,拒絕預告勞工並不依法發給資遣費?
A10:
一、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如欲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除有該法法定事由外,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如係以該法第十一條規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同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預告勞工並發給資遣費。
二、事業單位如確因SARS發生停工之事實,並且停工一個月以上,雇主得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三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停工期間,工資給付等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事項,應與勞工協商議定,始為允當。

Q11:對於經治療痊癒之感染SARS勞工,或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期滿之勞工,雇主可否自行認定其仍有傳染之虞,拒絕接受勞務或與其終止契約?
A11:
一、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病人、照護之醫事人員、強制隔離者及其家屬,其人格及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其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病人無傳染之虞者,並不得拒絕其就學、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二、勞工如未經衛生單位認定需強制隔離,而係雇主自行認定有傳染之虞,並拒絕接受勞工提供勞務者,其要求勞工自行隔離期間,雇主應給付該期間工資。
三、雇主如欲單方面與該等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應有該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之情事,始得為之。雇主如有未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致勞工有發生損害之情事,得循司法途徑求償。

Q12:目前在台灣以外「SARS疫情特別嚴重地區」提供勞務之勞工,可否以SARS為由,要求返回台灣?
A12:
一、勞動契約係屬雙務契約,既經勞雇雙方協商議定,勞工有依約遵照指示提供勞務之義務。
二、勞動契約約定之勞務提供地,如係台灣以外「SARS疫情特別嚴重地區」,勞工不得以抽象之SARS疫情事由,要求雇主變更勞動契約內容,暫行返回台灣;惟勞雇雙方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
三、雇主如有未依勞工法令之規定,提供適當之工作環境及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具體情事,勞工得拒絕於該工作場所提供勞務。
貳、外籍勞工

Q1:如何協助感染SARS外勞?
A1:
一、外勞防疫處置與國人完全相同,其相關權利義務亦比照國人規定辦理。
二、雇主如發現外勞有疑似或可能感染症狀時,應即時通報,並配合衛生單位作好防疫及隔離措施,善盡外勞管理責任。
三、對於在台工作外勞,如發現經衛生單位通報為SARS疑似病例而予以居家隔離時,從事家庭類之外勞應在其工作地安排隔離觀察;非家庭類之外勞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以現住地安排隔離觀察。
四、外勞如經衛生單位證實確定感染SARS者,應接受衛生單位強制隔離治療,隔離治療期間如有語言溝通問題,可請當地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支援翻譯人員。
五、外勞於聘僱許可期間內,如因感染SARS死亡者,依法雇主應代為處理有關喪葬事宜,所需費用依勞動契約約定辦理。本會並將協請外勞駐華機構協助相關事宜。
Q2:如何保護外勞避免感染SARS疾病?
A2:
一、疫情尚未明朗前,雇主可暫緩申請外勞來台工作,如因而有招募許可逾期失效問題,得專案向勞委會申請展延引進效期。
二、雇主應留意觀察所聘外勞之健康狀況,如發現有身體不適情形,應即時協助就醫。
三、外籍勞工可透過各廣播電台外語節目加強預防SARS資訊,並養成良好衛生習慣,儘量避免至人群聚集的地方及出入空氣不流通之場所。
四、勞委會已印製四國語文防疫宣導資料,外勞及雇主可至各縣市外勞諮詢中心領取,以加強適當預防措施。
Q3:雇主可否因外勞感染SARS而終止聘僱關係?
A3:
一、外勞感染SARS期間,雇主亦應依法給予公假,不可藉此理由終止聘僱關係。
二、勞委會基於合法權益之保障,對於感染SARS之外勞,將不廢止其聘僱許可且不令其出國,外籍勞工治癒後將可繼續在台合法工作。
Q4:雇主需提供外勞居家隔離場所嗎?
A4:
一、雇主負引進外勞管理之責,如主管機關對外勞有居家隔離要求時,雇主應安排外勞配合居家隔離措施。
二、如雇主拒絕,將依相關法令廢止聘僱許可;外勞將由縣(市)政府安排適當之場所隔離,勞委會補助相關費用;之後再進行轉換雇主,隔離期間可由外勞駐華機構派員協助隔離外勞。
參、安全衛生與檢查
Q1:事業單位在行政管理上如何預防員工感染SARS?
A1:
一、加強人事管理:掌握出差員工之健康狀況,對於因健康因素缺勤之員工,如屬疑似罹患SARS病例應進行通報及採取因應措施。
二、服務櫃臺及訪客管理:對於必須與客戶直接接觸的櫃臺員工、賣場員工及訪客,採取防護及人員管制措施。
三、環境清潔管理:定期檢查辦公室空調設備,並對於辦公場所定期清理與消毒。
四、員工教育:教導員工認知正確SARS預防方法,告知事業單位應變措施,減少員工負面心理壓力,並有效預防SARS感染,確保勞工身心健康。
Q2:勞工因工作或出差感染SARS病毒是否屬職業災害?
A2:職業災害之認定有客觀嚴謹的標準。原則上,勞工因作業活動及伴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之疾病,應屬職業災害。對於各個感染SARS病毒案例是否為職業災害,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Q3:事業單位未置備足供所有作業勞工合格有效之呼吸防護具(如直接照護SARS病患之從業人員至少應配戴D2、D2-G、N95、P95、R95、FFP2、P2、DS2或DL2以上口罩),依法有何處分規定?
A3: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Q4:事業單位未置備足供所有作業勞工合格有效之呼吸防護具,致發生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職業災害(死亡災害或罹災三人以上災害)時,依法有何處分規定?
A4: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執行職務之人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於注意之事實者,以業務過失罪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Q5:事業單位未辦理預防SARS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而使勞工從事與SARS防治有關之工作,依法有何處分規定?
A5: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Q6:勞動檢查機構實施「SARS」預防專案檢查之檢查重點為何?
A6:勞動檢查機構將依下列檢查重點辦理:
一、醫療院所(詳細內容請至本會網站SARS專欄,網址:www.cla.gov.tw)
(一)SARS防護及負壓隔離病房查核輔導。
(二)一般安全衛生查核、危險性機械設備查核。
(三)勞動條件查核。
(四)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查核輔導。
(五)實施發燒篩檢等門禁管制。
(六)未經SARS防護相關訓練之清潔工、洗衣工、看護工等(含承攬人之勞工及販賣部人員),雇主不得使其進入醫院工作。
二、事業單位
(一)訂定「SARS職業災害預防及緊急應變計畫」。
(二)實施發燒篩檢等門禁管制。
(三)工作場所清潔及消毒發燒篩檢。

Q7:勞動檢查機構實施勞動檢查時,事業單位已置備足供所有作業勞工合格有效之呼吸防護具,且於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規定,勞工照護SARS病患時應確實配戴,但勞工仍未配戴,依法有何處分規定?又事業單位舉辦勞工教育訓練,但勞工不願參加,依法有何處分規定?
A7:勞動檢查機構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分別處勞工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肆、勞工保險

Q1:因SARS影響而失業之勞工,可否請領失業給付?
A1:雇主因防治SARS相關措施而休業或歇業致受僱勞工離職退保,核屬就業保險法規定非自願離職情事之一,可依該法規定請領失業給付。

Q2:勞工因SARS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失業給付申請或再認定手續時,應該怎麼辦?
A2:可以提供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

Q3:勞工如經認定因職業上原因感染SARS時,是否可申請職災相關給付?
A3:勞工如經認定為職業上原因感染SARS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而不論是否參加勞工保險者,均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各類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死亡補助及清寒家屬補助。

Q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SARS,是否可申請勞工保險給付?
A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SARS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伍、產業人力培訓
Q1:因應「SARS疫情」,對產業有何措施?
A1:針對餐飲業、洗衣業等相關職業之從業人員辦理抗SARS教育訓練,由各縣市職業工會或同業公會協助辦理,預計訓練5,000人。
陸、電話窗口——
◆ 勞委會服務專線:0800-012-119
勞委會網址 http://www.cla.gov.tw
勞保局網址 http://www.bli.gov.tw
職訓局網址 http://www.evta.gov.tw
安衛所網址 http://www.iosh.gov.tw
英語 0800-885-885
印尼語 0800-885-958
泰語 0800-885-995
越南語 0800-017-858
◆ 勞動檢查機構
行政院勞委會北區勞動檢查所 電話:(02)2321-3511* 700
行政院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 電話:(04)2255-0633* 171
行政院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 電話:(07)2354-861* 219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電話:(07)3642-820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電話:(03)5773-311* 348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電話:(06)5051-001* 2304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電話:(02)2597-8933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 電話:(07)81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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