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HOME >勞動法判解新訊

隱瞞找到新工作構成訴訟詐欺?

2013-03-09

昨日(2013.3.8)中央社新聞網登載了一則新聞標題為「涉藉興訟騙法官男詐財遭訴」,內文則為「(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8日電)劉男隱匿已找到新工作,即無權對前公司請求給付薪資,竟以提告為手段,欺騙法官向原公司詐財。檢方偵查後,起訴劉男。

新北地檢署今天公布的起訴書指出,39歲的劉男,在民國98年間到新北地院提告,要求確認與前公司雇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自98年7月解雇日起到99年10月7日復職日期間的薪資。

檢方表示,劉男涉嫌隱瞞他已找到新工作,並無薪資請求權,竟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向原公司詐財。

檢方指出,劉男在開庭時指稱他自解雇日起,僅短暫從事計程車駕駛職業,並未找到固定職業,使得法官做出有利被告的判決,讓劉男與原公司達成70萬元和解,並已收取48萬9000餘元款項。

直到原公司調閱他的勞保投保資料,全案才揭露。劉男在檢方偵訊時否認涉嫌詐欺,辯稱,他因不懂法律,不知在他處任職時,即喪失對原僱主薪資請求權。檢方偵查後,依詐欺罪起訴劉男。」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303080377-1.aspx

因目前無法從網路上查到起訴書,所以我沒辦法看到起訴書全文,以下的評述完全根據上述中央社的報導。

這一則新聞的重點在這一句話:「檢方表示,劉男涉嫌隱瞞他已找到新工作,並無薪資請求權,竟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向原公司詐財。」

我認為檢方上述認定大有問題。

按在違法解僱訴訟中,勞工主張雇主之解僱違法無效從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或給付工資訴訟,此為極常見的勞動訴訟類型。當勞工同時或單獨聲明請求給付工資時,假如勞工在訴訟程序中另找到新工作獲有報酬,原雇主只能行使民法第487條但書之扣除權,勞工對原雇主之薪資請求權並未因此喪失。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勞上字第41號判決指出「而被上訴人(按指勞方)係於美商瑞泰公司於同年八月四日非法終止上開契約後,為謀生計始至他公司任職,不僅為人情之常,亦係該公司非法解僱所致,被上訴人遭非法終止勞動契約時起,已無從期待該公司受領其勞務給付,其事由係可歸責於該公司,揆之前揭說明,被上訴人自斯時起,無補服勞務之義務,自難以被上訴人於遭解僱後曾在連興公司任職,即遽認其無法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上訴人僅得依前開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但書規定,主張扣抵被上訴人於連興公司任職期間所獲得之報酬而已,不得謂上開勞動契約終止而拒絕給付報酬。」可資參考。

其次,勞工找到新工作有必要主動向原雇主或法院陳報嗎?臺灣高等法院90重勞上6號判決:「按民法第487條但書規定,…此即學說上所稱之『中間收入』,然按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此等事實之存在係對僱用人有利,於受僱人否認時,自應由僱用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97台上2544號判決:「查受僱人有無怠於取得利益之事實並非其薪資債權發生所須具備之一般要件,而係其薪資債權障礙事由,為有利於僱用人之事實,應由僱用人負舉證責任。」,顯然我國司法實務上認為雇主對於主張扣除之事由需負舉證責任,勞工對於扣除之事由既不負舉證責任,依我個人見解當然有就無庸主動向原雇主或法院陳明。

最後,假如勞工非僅消極的隱瞞找到新工作之事實未主動陳報而已,而且在法院詢問有無找到新工作獲有中間收入的問題時,還積極的騙法官說:沒有獲取中間收入!這種狀況下也有案例認為勞工仍然不會構成「訴訟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55號刑事裁定意旨指出「惟自訴人(指原雇主)所訴被告(指勞方)曾經否認在他址工作,應係對於自己有利之事項否認對造所主張之積極事實,原屬應由自訴人(即當時民事訴訟之對造)之舉證責任範圍,被告既非捏詞起訴,或有何提出不實指控或證據之積極作為,即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所定詐欺取財罪須以實施詐術為構成件之情形,並不相符。且被告當時就此部分,既不負舉證責任,更不能遽此認定其單純否認對自己不利之事實,已違反何種告知義務,或有何利用他人錯誤之積極行為。是以,被告固於上開民事訴訟過程中,與自訴人雙方就被告請求工資是否為有理由,或有何種應予扣除之事項,均有不同之主張,然訴訟制度之本質即係就權利義務關係有所爭執,方才訴請法院定紛止爭,自難僅以被告之主張與自訴人不同即謂被告有何虛捏事實起訴之情事,更不能因自訴人認被告否認自訴人所主張之權利,即認定被告於民事訴訟中所作之陳述,係屬訴訟詐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維持)

本則新聞案例的事實詳情如何,我固然不瞭解,但從報導所引述的檢方見解:「檢方表示,劉男涉嫌隱瞞他已找到新工作,並無薪資請求權」,顯然檢察官錯誤解讀民法第487條但書工資扣除的本旨,希望未來審理本案的院方法官不要再犯相同的錯誤。
(2013.3.9pm3:10)

明理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中正區100重慶南路三段五十七號三樓 電話:(02)2368-6599 傳真:(02)2368-5978